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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行业信息】奥凯电缆事件又有一重大消息,西安地铁一原项目经理受贿获刑,奥凯曾向其行贿十万元
P:2018-11-19 13: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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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西安中院认为,汤某某收受奥凯公司10万元贿赂的行为,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追诉期为五年,其收受厚发商贸3万元贿赂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前次受贿行为间隔已超过五年,因此汤某某收受奥凯公司10万元贿赂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
又有一人因在陕西西安地铁建设中受贿获刑。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10月24日公布的判决书了解到,汤某某在担任西安电务分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三号线项目经理期间,收受供货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及西安厚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被控构成受贿罪。
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收受厚发商贸3万元贿赂的受贿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汤某某收受奥凯电缆10万元贿赂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不予支持,但受贿所得赃款,依法应予没收。
8月8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汤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指控:
收受供货商贿款13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8)陕01刑初33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汤某某,原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经理。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8日再次被西安中院取保候审。
西安市检察院于2018年1月23日向西安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汤某某在担任西安电务分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三号线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货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西安厚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西安地铁二号线、三号线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参与项目投标、物资采购、结算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13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收受奥凯电缆董事长王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汤某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
收受奥凯董事长10万元,不再追诉但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分公司承揽西安地铁二、三号线供电系统项目,汤某某为项目部经理。
2015年元月,厚发商贸法定代表人牟某欲给西安地铁三号线提供扳手等小料,牟某通过西安电务分公司物资部黄某介绍认识汤某某,汤某某答应帮忙,并与厚发商贸签订购销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为感谢汤某某的支持及结清货款,牟某在汤某某办公室,送给汤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6年中秋节,牟某为感谢汤某某在供货和结清货款上的关照,牟某在西安市环路边汤某某驾驶的帕萨特汽车上,送给汤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7年春节后,为感谢汤某某对西安厚发商贸有限公司的支持和关照,牟某在地铁项目部汤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汤某某1万元人民币。汤某某将上述3万元人民币,用于日常消费。
不过,关于西安检察院指控汤某某的第一起犯罪细节,即汤某某收受供货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0万元的具体时间及过程,该判决书并未载明。
该判决书显示,对辩护人关于汤某某第一起受贿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建议对汤某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西安中院认为,汤某某收受奥凯公司10万元贿赂的行为,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追诉期为五年,其收受厚发商贸3万元贿赂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前次受贿行为间隔已超过五年,因此汤某某收受奥凯公司10万元贿赂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虽不再追诉,但受贿所得赃款,依法应予没收。
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西安中院于2018年8月8日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西安“问题电缆”事件后已有多人被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3月,一则网帖举报西安地铁3号线电缆存在问题。当月,西安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西安地铁3号线所使用5种规格的由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缆取样送检结果均不合格。
2017年6月,中国政府网刊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称陕西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问责追责共计122人,其中多人被移送司法。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截至目前,因“奥凯电缆门”事件牵出的西安地铁系列案件中,已有多人被判决。
其中,西安地铁办原副主任王志强、原副主任唐宏波均获刑五年,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电器产品检测中心原主任冯瑞祥被判拘役六个月,西安地铁公司机电设备处原副处长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另外,陕西弘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建文,为承揽工程,伪造国家机关核发的资质文件投标西安地铁工程建设,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获刑六个月。
此外,还有多人已被逮捕或被起诉。2017年8月1日,西安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西安市地铁办公原主任兼西安地铁公司原总经理陈东山,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018年4月2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及王志伟等八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以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志伟以行贿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