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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 周氏电线电缆近况怎么样?
P:2008-11-12 2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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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不足员工不休长假就走人(图)
当时正在正常上班的老杨等人接到这样的文件都一头雾水:“干得好好的,怎么突然就要被放假或者走人呢?”
他们仔细阅读了文件上面的内容,通知书上写着:由于近期公司订单不足,需暂时停工,根据公司安排,决定安排你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放假,公司将依法支付停工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而协议书上则写明:甲方(即员工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于2008年10月3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厂方愿意一次性支付一些费用作为离职补偿。
接到通知的员工们表示,公司在事先没有任何协商也没说明情况的前提下,突然发下来这两份“苛刻”的文件,不但内容条理不明确,经济补偿细节含糊不清,其实质目的就是想尽快裁掉这些员工。
办公场所被锁无法上班
<DIV id=yued> 公司订单不足需要放假,老杨等人也表示理解。但就协议和通知上的内容,他们认为公司交代得不清楚,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比如:停工放假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到底是多少,如果答应离职如何进行经济补偿等。“公司没有接受我们的要求,根本就不想做任何协商处理,而且拒绝修改。”</DIV>就这样,老杨等员工没有在文件上签字,之后几天他们正常出勤上班,双方也相安无事。11月1日,也就是通知上要求开始放假的当天,员工继续正常出勤时,却发现自己的办公场所被锁,并且专门安排保安阻止他们进入办公区域。在要求公司给说法无果后,他们向当地劳动部门作了投诉。
据老杨等人统计,这次接到通知的员工全部是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龄长的有20年,最短的也有2年,其中大部分是10~16年,都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他们作出这样的决定实际上就是想把我们这些老员工逼走,而且给最少的经济补偿。”采访中,多数涉及到的员工都有这样的看法。
服务十年也只补发一个月工资
记者在相关员工提供的一份内部文件上看到,10月23日,周氏公司财务部下了一份通知给各相关部门经理,上面要求:对同意签署协议书的离开人员,到人事部查询底薪作为离职补偿填入协议书;不同意签协议书的,要其签署停工放假通知书。这也直接表明被通知的员工只有这两条路可以选择。
一位在车间做小组长的员工认为,这次公司放长假主要是针对10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我们车间有几个做了十来年的主任和线长都接到通知了,而且如果离职,不管工作多长,听说都是只按最低工资标准补一个月的工资。”该员工对自己未来的处境也很担忧地表示,说不定没几天自己也和他们的遭遇一样。
“现在事件还没有波及到普通员工。”多名车间普工在受访时表示,他们目前还没有接到要放假的通知。只是看到管理和技术人员都在陆续放假了,员工们也有些人心惶惶。
“辛辛苦苦打拼了这么多年,没想到会是今天这个下场!”
昨日,杨德桂站在自己工作了整整16年的东莞桥梓周氏电业有限公司大门前喃喃自语,眼神里流露出一种无可名状的情绪。10月23日,一份停工放假通知书和离职协议书摆在了他和另外30多名工友面前。
据悉,成立于1976年,1996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桥梓周氏电业有限公司以“订单不足,需暂时停工”为由,从11月1日起,陆续要求技术及管理层部分员工接受放假或离职协议。此举遭到众多老员工的不满,他们认为公司未和他们协商就强行让员工休长假,是想逼老员工离职,而且不给予合理赔偿,于是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周氏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放假是企业规模缩小所致,并否认公司裁员。目前,当地劳动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处理。
厂方:规模逐渐缩小导致生产力过剩
据了解,东莞桥梓周氏电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76年。据一份该公司以前的简介显示,员工人数曾一度达到4000多人,主要生产各种橡胶线和塑胶电话线、电源线、音频线、电脑线及各类电子、电气设备所需的联接线组和电气安装线材,1996年成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2006年被常平镇政府评为“纳税前10名外资企业”。
该公司负责人事的卢先生告诉记者,目前该公司有2000人左右,而且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规模仍将继续缩小,加上订单减少,经营困难,原来需要两个人才能完成的工作任务,现在一个人就足够了,而且没有了互相依赖和推诿责任,效率比两个人做还要高,所以在这种生产力已出现过剩的情况下,公司才会对那些岗位人员过多的员工进行放假,并且把情况通知了劳动服务站。
“至于是放假还是干脆离职,要他们自己选择,就是最后不签字也必须要放假。”卢先生说。
关于是否是针对老员工的说法,卢先生表示,绝对不是,因为目前涉及到的三十多人中老中青员工都有。而这次放假事件是否意味着周氏要大幅裁减人员?卢先生称,目前公司还没到裁员这一步,而对于车间的员工也一直本着自然流失的原则。
关于被通知放假员工要求公司注明放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卢先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只要有员工提出来,他们就会按要求注明,目前协商的待遇情况是11月份按员工10月份实际工资发放,12月份工资或者生活费待定。
而对于愿意离职的员工的补偿,公司将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再作出具体协商。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张元龙律师表示,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在向企业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之下,并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报告,给予员工放长假的做法是合法的。但企业应向员工支付每月生活保障费,生活保障费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与员工协商后,实施员工同意接受的金额。
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在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后,裁减方案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四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企业在六个月之内又招工的,应当优先招用原裁减人员,否则原企业还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律师:企业应该支付每月生活保障费
劳动部门:目前还在调解当中
在当地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周氏公司表示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比例发给12月份工资,但员工们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并且对于以后的工资怎么算表示担忧。
另外,如果员工同意离职,公司怎么进行经济补偿,仍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当地劳动部门仍在就此事与劳资双方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调解。
[jqk 在 2008-11-12 20:33:5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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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08-11-12 2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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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生活费员工不买账
大洋网-广州日报本报讯 (记者董哲)东莞桥梓周氏电业有限公司以订单不足,需要暂时停工为由给部分员工放长假,却不注明放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情况。员工不同意放假,就要选择离职,此举遭到了多名员工的不满(见本报11月6日A23报道)。昨日,经过常平镇相关部门的协调,该公司和劳动部门给员工的答复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他们的生活费。但员工们表示,希望公司干脆明确提出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据了解,按照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相关员工告诉记者,他们的意见是“既然公司的目的是要裁减我们这些人,公司的行为也证明了这一点,那就要按劳动法进行补偿,解除劳动关系,不要做这些不负责任的事情。”该公司工人杨德桂等人表示,公司的本意确实就是要我们离职走人,但又不明确提出来,却让我们自己自动离职,以达到他们不补偿、或者少补偿的目的。
常平劳动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接到周氏公司20多名员工反映的情况后,目前工作人员正在调查了解情况,可能涉及到要裁员的问题,所以目前还没有作出最后处理。
不过,该负责人表示,以前该公司也有过削减人员的做法,都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了员工补偿。就该公司这次放员工长假和签署离职协议的事情,劳动部门表示,放假肯定要按规定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或者生活费,如要求员工离职,则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经济补偿。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他们还在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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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k 在 2008-11-12 20:35:59 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