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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求助] 关于vw-1的求助
P:2011-03-22 2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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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規范VW-1燃燒測試。
2 .適用範圍
適用于按UL ﹑CSA標準要進行垂直燃燒試驗的電線電纜。
3 .參考文件
UL 758 PAGE 95 Vertical Flame Test
UL1581
UL 13 Paragraph 24 VW-1 Flame Test 3
4 .定義
無
5. 設備及環境
燃燒架 寬×深×高=300×350×600mm
秒表 最小分度值:0.1S
卷尺 最小分度值±1mm
內徑約10mm,長約100mm的本生燈
實驗過程中周圍環境的溫度應保持室內無風、室溫25+/-10℃,濕度45-75%RH,氣壓860-1060mba
6. 測試程序
6.1 試樣准備
取3段長600mm且不經過老化的試樣,放置在溫度25+/-10度環境中一段時間,使其達到熱平衡。
6.2 將試樣固定燃燒箱的兩個固定點上,下固定點距試樣供火點(B點)垂直距離50-75mm; B點為燃燒燈向試樣供火處中心點,距棉-層上層垂直距離為230-240mm. 若試樣為扁線則平面向前。
6.3 在將燃燒箱底鋪一層不大于6mm厚的棉花,棉花層不能有露出箱底。
6.4 以0.1mm厚,10mm寬的牛皮紙做一指示旗,指示旗應繞包在試樣上,兩尾端粘齊,向外伸出20mm,旗尾端線與試樣軸線平行.指示旗方向應在燃燒點的背面。
6.5 試驗火焰需進行校驗,校驗火焰功率為500W,方法如HZWI10.01.65.如燃氣為甲烷氣,則只須對所用每罐氣體校驗一次即可,後每次試驗固定為一定的流量與氣壓;如為丙烷或其它燃氣,則每次試驗前均需進行校驗.所用燃氣的氣壓室溫下應不低于69Kpa或700gf/cm².調節燃燒燈火焰高度為125+/-10mm,藍色焰芯高度為40+/-2mm。
6.6 火焰以20°傾斜角對試樣進行燃燒,燃燒點在燃燒指示旗下方10英吋或250mm處藍色焰芯應剛好接觸試樣表面,燃燒15秒后移開火焰,15秒后再移入火焰對試樣進行燃燒,重复此動作共進行5次,燃燒間隔時間為15秒。
6.7任何一次移開燈后,火焰殘留時間超過15秒,則待殘焰熄滅后再移入燃燒燈進行下一次燃燒。
6.8 試驗中不能開啟排气設備,關閉排風扇處活頁窗,操作時也不能讓空氣進入燃燒箱。
7 結果評估
7.1 任何一次移開火焰后,殘焰燃燒時間不得超過1分鍾。
7.2 試驗中不能有燃燒物落下引燃棉花(如有燃燒物落下但不引燃棉花則可忽略)。
7.3指示旗燒焦不得超過25%。
五段試樣全部合格,才認為樣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