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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 无图版
szcpc9001 --- 2010-12-07 13: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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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二。办理条件
1、人员条件:
1.1、质量负责人条件:
1.1.1、经营处方药的:地处城区的需药师,地处乡(镇)村的需获得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农村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岗位培训证书,并且每年参加三明市食药监管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0学时,否则不能审核处方;
1.1.2、经营甲类非处方药的:需药师在药店指导用药。
1.1.3、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1.2、 验收、养护、营业人员条件: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应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及体检合格证明。
1.3、处方审核人员条件:
地处县城以上的需药师以上(含从业药师)技术职称;地处乡(镇)村的需农村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岗位培训证书。
2、经营场所条件:
地处城市的不低于40平方米;地处县城的不低于30平方米;地处农村的不低于20平方米
办理流程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二十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勘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发给同意筹建通知书。
2、申办单位在收到同意筹建通知书五个月内完成筹建,筹建完成后,提交现场验收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验收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者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3、完成现场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批准发证的,在五个工作日后未有异议的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提交材料
药店申请阶段提交材料:
1、申办人提出筹建药店书面申请。
2、开办零售药店登记表
3、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
4、营业场所、仓库的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及租赁合同)
5、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履历表
6、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声明
7、其他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
8、企业全体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
9、质量负责人聘用合同
10、其他材料(如拟经营药品的范围、质量负责人(药师)与原单位解除关系证明材料,初中毕业的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等)
11、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筹建药店完毕申请验收时(申请阶段已提交材料不再提供):
1、申办人提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
2、自查报告
3、填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一式两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同意筹建药店通知书的原件
6、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健康证、履历表等)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8、药店布局平面图
9、其他材料(如药店设施设备情况等)
五。办理时限
1、 筹建申请20个工作日;
2、 现场申请、发证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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